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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入口称重检测工作职责及法律问题的辨析

发布时间 : 2023-10-26 浏览次数:0 作者: 来源:高速驿站 【字体:

  准确地说,这是高速资深管理人员就身边的事故案例,为一线收费站的同志就入口称重检测工作职责及法律问题整理的一个内部交流课件。内容围绕事故主线,参阅借鉴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范金国同志《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收费站入口治超把控义务分析》一文,结合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实践,聚焦主责主业,不囿于专业结论的权威,试图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工作要求,进行深度的探讨、探索,抽丝剥茧,进而剖析问题的实质,揭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职责职能,对有关部门提出的责任进行有理有据的辨析,为一线的同志提供政策理论法律支撑,消除误会,避免“误伤”和“中伤”,防身避祸。


  


  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一直是道路治理中的顽疾,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路基础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破坏正常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十年治超两茫茫,回头尽是超载王。超限超载问题层出不尽,难以彻底根治,始终是道路交通安全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近日,惊见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致某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在“简要案情及领导批示”中通报了“某高速公路“5·15”死亡事故”,其内容为:2023年5月15日,王*驾驶川EN62*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7人,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挂靠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由昆明向四川泸州方行驶9:35分许,行至某高速公路 K2079+500M处时,王*因疲劳驾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前方同车道内由文*驾驶的云D4425*号轻型自卸货车左后尾部相撞,造成川EN6J2*号小型普通客车2名乘车人当场死亡,2名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该事故这样进行陈述: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管理缺失。“5·15”事故车辆核定载质量990千克,实载13000千克,车货总重达15150千克,超载率1213%,车辆从Z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收费站未按照规定核查行驶证核载情况,未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关于“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的有关要求,未做好高速公路好入口管理,未深刻汲取“9.26”因严重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致5死5伤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让严重超载违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提醒函》把该事故产生的原因归结为高速公路收费站未核查行驶证,未做好入口管理,让严重超载违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发文机关对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和超限治理工作充满职责模糊与法律混淆的问题。


  参阅借鉴范金国同志《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收费站入口治超把控义务分析》一文,结合收费运营工作实践,《提醒函》把事故责任“甩锅”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成了事故产生的“主角”,理由牵强,对事故定性有先入为主的嫌疑,是极不负责的,如果是最终结论,后果很严重。


  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入口称重检测工作,下发文件,明确了工作要求,高速公路收费站执行中并无不妥。


  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总体部署,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取消出口计重收费,利用高速公路能控制出入口、封闭管理的特点,同步实施高速公路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并将称重检测数据与高速公路收费发卡系统互联互通,经确认为合法装载车辆的,收费系统抬杆放行,如果是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收费系统将禁止发卡和抬杆,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实现全国高速公路一张网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运转。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是实施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特别明确了两轴货车通行高速公路的要求:鉴于两轴货车数量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目前,部正在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在相关部门统一部署专项治理之前,各地对于车货总质量不超过18吨的两轴货车,不得以超限为由禁止其通行高速公路。同时,要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专项治理提供支撑。这是高速公路收费站执行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文件依据,在上级专项治理方案未下发之前,对两轴货车通行公路的工作要求清晰明了,没有外延和歧义。结合动态秤误差值(误差范围允许车货总重105%),两轴货车车货总重只要不超过18.9吨符合政策,允许进入高速公路。该车车货总重15.15吨,是“不得以超限为由禁止其通行高速公路”的情形。


  二、拒绝通行是权利的设定,并非义务的设定,收费站及运营管理企业不具有交通行政执法权。(设定权利,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行政行为给予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某种权利或赋予某种权能。设定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上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提醒函》所引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文末:未尽事宜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17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其附件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其“备注”“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的表述,放大了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运营管理企业所肩负的工作职责,混淆了交通行业分工职能职责,主体责任不清。枉顾政策文件要求,在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的文件“备注”中吹灰找缝,“拉郎配”所谓“失误”,完完全全的舍本逐末,张冠李戴。


  1.公路超限治理工作的行政法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主体为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该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2号令《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置流程进行了明确,在“法律责任”中,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所谓“公路管理机构”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管理公路的事业单位,如地方公路局、高速管理局、公路管理站或交通综合执法部门。


  货车超限是指车辆装载货物后车货总重、轴重、几何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定标准或者路桥特别限定标准的车辆。超限运输的行政管理,国家通过《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管理。超限运输的管理上,国家针对不同的公路给出的治理方案是不一样的,对于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实行的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进行保护的原则;对于其他普通公路,实行的是路面检查和执法进行保护的原则;对于高速公路,则实行的是入口阻截劝返的原则。治超是行政管理行为,其责任主体是法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等机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29号),为了配合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省界收费站的决策,高速公路实行入口阻截劝返的治超原则,对入口治超工作提出“货车必检,超限禁入”要求,请注意:这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具体是路政机构(或后来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职责,并非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运营管理企业这一民事主体的法定职责,“入口治超工作”不可与“入口称重检测工作”傻傻分不清楚。


  2.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运营管理企业所肩负的工作职责有限。


  收费公路运营管理者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发生扰乱收费公路运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运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运营管理企业不是行政管理机关,显然没有检查车辆行驶证件的权利,也无明确的规定或授权,可以核查公安机关所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工作职责。假定有权核查,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很难对驾驶员携带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真伪作出准确判断。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企业在收费高速公路入口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检测为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系统自动记录称重检测信息,高速公路收费站不予发放通行卡,履行了拒绝驶入高速公路、实现了入口管控的义务。


  要求保证所有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这是违法增加了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运营管理企业的职责和义务,减少了、甚至规避了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治超法定职责。高速公路收费站无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只能依据已有的设施设备发现违法行为并报告给行政机关处理。依法治国,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把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及时将称重系统与治超系统联网,实时发现超限超载的车辆,切实担负起法定职责。


  未来无人值守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推进,通过北斗自由流,将取消所有的物理收费站,行政机关还能指望高速公路收费站来把关吗?如果高速公路收费站什么交通违法行为都可以管,管得好,高速公路上的行政管理主体还有存在的价值吗?这是一种对入口劝返责任主体的错误理解,是一种懒政行为。对于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采取不按引导进行称重、采取拖磅、跳磅、强行冲卡等各种违法行驶进入高速公路的,这个把关义务应该由法定的治超行政机关来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督管理不力的责任。高速公路收费站仅仅在发现有这些行为的时候,出于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向行政机关报告违法超限车辆的义务,并未设定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运营管理企业必须对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进行把控的义务。高速公路收费站只有在存在故意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进入等情况下,可以追究其责任,如果只要高速公路上有超限超载车辆,或者这些违法车辆发生桥梁坍塌事故、交通事故,就一律追究收费站的放行违法行为进入的责任,显然是主体不适格,超越了收费站的职责和权限。


  3.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高速公路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工作,与之前在收费站出口计重收费和治超,不是同一范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延续。《高速公路收费站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备注”: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应当”一词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比较复杂,难以用权利义务的概念来表达,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综上所述,《提醒函》所言“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管理缺失”,驶入高速公路是未对超载行为进行管控的逻辑说不通。


  在实际工作中超限治理协同执法及执法力度差强人意、政策规定相互矛盾、各地超载判定标准不统一造成驾驶员对标准认知混淆、大件运输违规行驶缺乏动态监管、违法超载方式隐蔽且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运输需求随着市场需求不足下滑,为了揽货而降低运费,运价水平长期背离合理成本运价,无序竞争、恶性竞争问题突出,与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的矛盾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作为道路参与者,期待对超限超载采取综合治理、全面治理,“人车路”一个环节都不能少,持续在强化货运源头监管、道路路面管控上发力,消除疲劳驾驶,加强网约车管理等方面有所作为,少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更不能随便找个“背锅侠”草草了事。


  相关法律是健全的,仍须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纵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高速公路收费站在治理超载中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仅存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运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该法律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车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该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该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责令改正,处罚款。《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反复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呼吁有关部门应该正确理解高速公路收费站在治超中所负职责及所起的作用,依法开展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不要随意强加高速公路收费站把控义务,不得因此随意认定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运营管理企业对相关交通事故负责任,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车保平)